索引号: | 1134160079358026XN/202102-0002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16:37 |
发文字号: | 亳经信〔2021〕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家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与工业信息化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5132033 |
索引号: | 1134160079358026XN/202102-0002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
发文字号: | 亳经信〔2021〕2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家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与工业信息化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5132033 |
关于印发《亳州市企业家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经信〔2021〕20号
各县(区)经信局、财政局,亳州高新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
为积极推动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实施,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亳州市企业家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企业家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家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亳财公〔2019〕438号)等有关法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家,是指在亳州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依法纳税、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家培训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企业家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实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部门预算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授课老师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授课老师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在党校、行政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10元标准包于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按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40元、其他费用30元,合计270元。
在市外举办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60元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撒离时间,报到和撒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邀请授课老师应取得其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核定讲课费(税后)标准的依据。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家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在市外安排的培训,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企业家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亳州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制度。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会议综合报价的最高限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定点饭店签订承办协议,但不得高于定点饭店协议价格。
在市内举办培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年初通知定点饭店重新报价,最高报价不得高于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报价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承办培训的定点饭店,与定点饭店签订承办协议。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费报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涉及在市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材料。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抄送市财政局。抄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参训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家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巡视、审计、财政检查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培训经费问题的, 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核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