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103-0008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20:51 |
发文字号: | 亳信用办〔2021〕2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信约束机制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信用办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965 |
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103-0008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
发文字号: | 亳信用办〔2021〕2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信约束机制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信用办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965 |
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信约束机制
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亳信用办〔2021〕2号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亳州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21〕3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依据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提出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等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2021年底前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措施完成清理规范。
二、清理原则
谁制定实施,谁清理规范。
三、清理范围
全市乡镇及以上有关单位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信用评价制度、联合奖惩备忘录及信用相关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均纳入清
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上述措施主要指我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自行出台的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政策文件且无实质性突破内容的措施暂不列入,执行国家部委的清理要求即可。
四、工作目标
2021年9月底前,完成《亳州市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内所有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就清理规范工作开展跟踪监测、月度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向国务院报告。请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务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本行业领域、本地区信用建设制度文件梳理、规范、废止等工作,在继续依法依规做好信用奖惩工作的同时,注意不得新出台不符合要求的信用措施,不得认定无国家层面依据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黑名单”。
(二)明确责任。市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加强与国家、省垂直部门沟通,并指导本系统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辖区内的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有关单位可以提前完成清理工作,但必须保证工作质量,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报告市信用办。
(三)跟踪问效。市信用办将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市有关单位、各县区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核实,对工作进展滞后、未按要求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年终考核中扣分。各地各部门需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市信用办递交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废止相关文件的通知、修订后的新文件、立法的相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