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308-0006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14:16 |
发文字号: | 亳人社发〔2023〕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8316 |
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308-0006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
发文字号: | 亳人社发〔2023〕1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8316 |
关于加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亳人社发〔2023〕17号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亳州高新区公安分局、社会事务局,亳芜产业园区劳动保障局: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人社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欠薪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社会调解以及人民调解作用,强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排查处置矛盾纠纷责任,尽快尽早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欠薪举报投诉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务必做到有诉必应、接诉即办。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二)对因同一个欠薪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推选应进行登记并由推选人签字同意。欠薪涉及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代表人数原则上3至5人;欠薪涉及人数3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控制在欠薪人数的10%以内。
(三)对于欠薪举报投诉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起立案。
(四)一般欠薪案件的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欠薪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五)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仍不清偿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发包单位有充足证据证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其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内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向劳动者足额支付的,应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
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仍不清偿的,应对施工单位及承包责任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仍不清偿的,应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六)因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劳动者及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同时进行录音录像,综合劳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拖欠工资其他证据材料,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等作出拖欠工资事实认定,并制作书面认定报告。
(七)因行为人逃匿,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依法登记的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或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将其纳入案卷。
以上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造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
(八)劳动者因企业或者个人拖欠劳动报酬已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正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仍通过行政处理渠道处置,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1.对于以承揽方式获得劳动报酬,因数量、质量或其他结算纠纷导致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劳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给劳动者出具工资结算单或工资欠条,事后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劳动者因企业或者个人拖欠劳动报酬已经提起劳动争议或诉讼的事项,劳动者就同一事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十)人民法院受理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对适合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必要时邀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解。
(十一)人民法院办理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坚持快审快结原则,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
(十二)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执行涉处置企业不动产案件以及其他涉执行企业财产案件时,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了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一旦核实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在执行案件时应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经核查确实符合支付令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五)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责。针对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履职不到位,导致企业出现欠薪风险或其他苗头性风险,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十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依法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惩治涉农民工讨薪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十七)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与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十九)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原则上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对于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认为移送的案卷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收案件后24小时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补充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日内予以补正。
(二十)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案件或者已受理未依法进行立案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查询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时,发现行为人银行账户无相应资金或其名下无可处置资产的,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资金筹集和调配能力、是否拥有债权、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恶意清偿,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二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案情复杂的案件,可邀请检察机关进行会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公安机关未立案的,及时开展立案监督。
(二十四)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欠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十五)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应有作用。
联席会议制度由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案件查办工作需要会商的,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
附件:1.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证据材料工作指引;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流程图。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1:
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证据材料工作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欠薪案件时,应当做到有诉必应、接诉即办,厘清欠薪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管辖和承办部门,该立案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立案。承办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照书面清单所列举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提供证据材料。
投诉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举报投诉信息登记表,提供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通讯方式、欠薪责任主体基本信息、主要诉求等。
一、向劳动者个人搜集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询问、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材料以及走访调查等方式向劳动者搜集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详细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和诉求;
2.欠薪责任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详细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及联系方式;
3.劳动者工作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岗位、计酬办法、月工资数额等主要内容及履行完成情况。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须了解双方口头约定情况;
4.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方式、周期,应取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已领取的劳动报酬数额和被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时间;
5.欠薪责任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逃避、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
6.其他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二、向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搜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询问、要求行为人提供书面材料以及走访调查等方式向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搜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查明以下内容:
1.欠薪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详细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证明、法人代表证明资料、欠薪责任主体的职务证明、身份证明等;
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岗位、计酬办法、月工资数额等主要内容及履行完成情况。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须了解双方口头约定情况;
3.欠薪责任主体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周期及方式、拖欠的劳动报酬金额、时间和涉及劳动者人数;
4.欠薪责任主体逃避、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
5.欠薪责任主体拖欠劳动报酬的原因以及人社部门认定情况;
6.其他应询问的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案件调查初期,应当积极收集欠薪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以利于公安机关后期案件侦办工作。
(二)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详细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营业执照或证明、法人代表证明资料、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证明、身份证明等;
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岗位、计酬办法、月工资数额等主要内容及履行完成情况。如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须了解双方口头约定情况;
3.犯罪嫌疑人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金额、周期及方式、拖欠的劳动报酬金额、时间和涉及劳动者人数;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和组织协调的时间、次数及详细内容;
5.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1)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财产证明资料,包含物权证明材料、债权债务合同、银行存款、转账记录,库存原材料和产品及相关财产转移的合同资料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放弃债权的合同等资料;
(2)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的记账情况,包含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账本内容及存放位置;
(3)欠薪责任主体、犯罪嫌疑人用于生产和经营场地情况、设备情况,包含场地所有人、设备所有人情况和是否存在租赁、借用、抵押等情况。
6.犯罪嫌疑人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
7.犯罪嫌疑人逃匿、转移财产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次数和具体情节;
8.犯罪嫌疑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情况说明;
9.犯罪嫌疑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辩解;
10.其他应询问的事项。
(三)公安机关应当查明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情况,包含出入境记录、潜逃外地的住宿记录、电话停机记录等资料;逃匿前收受的款项或抛售货物的情况。
三、向欠薪责任主体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聘请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搜集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以及走访调查等方式向欠薪责任主体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聘请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欠薪责任主体或犯罪嫌疑人的职工名册、劳动报酬支付和拖欠记录、考勤记录等用工管理情况;
(二)向当事人详细了解生产经营、债权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销毁账目、逃匿等有关情况,了解欠薪后责任主体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欠薪责任主体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财产的保护、处理以及寻求救济渠道和方式等)。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欠薪责任主体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的拖欠劳动报酬清册(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报酬金额、已支付劳动报酬金额和拖欠劳动报酬金额)及其他劳动用工资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明细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其他有关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