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304-0006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3-04-11 | 发布日期: | 2023-04-11 15:27 |
发文字号: | 亳人社秘〔2023〕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65 |
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304-0006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23-04-11 | ||
发布日期: | 2023-04-11 | ||
发文字号: | 亳人社秘〔2023〕1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65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亳人社秘〔2023〕1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亳州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亳芜园区劳动局,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成员:
现将《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亳州老乡,请您回家”助您创业活动,规范市级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管理制度,提高为创业者服务水平和效率,发挥好社会资源在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创业指导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热衷于扶持创业工作,自愿加入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以下简称“专家团”),认同专家团服务理念,符合选择标准,有意愿为创业者提供知识、经验及技术等资源的个人。
第三条 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设立的原则:
(一)广泛性。导师涵盖工商、税务、财会、金融、投融资、法律、科技、教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农业等领域人才,凡符合导师资质要求的,均可通过组织和机构推荐或以个人身份自愿申请加入专家团,开展创业服务。
(二)公益性。导师需认同公益服务理念,自愿贡献时间、知识、经验及技术扶持创业者创业。
(三)专业性。导师将自身专业、擅长领域和专家团需求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创新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招募和退出
第五条 专家团成员主要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政府部门熟悉就业创业政策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从事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
(三)法律、会计、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的资深从业人员;
(四)在相关经济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五)成功创业5年以上,且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成功人士;
(六)市级及以上创业讲师大赛取得名次的创业培训讲师;
(七)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导师人员主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遴选,个人填写《亳州市创业指导志愿专家团报名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后颁发“亳州市创业指导导师”聘书,每次聘期3年。
第七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逐人登记优势特长,形成工作台账,记录履职经历,定期更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将根据新报名导师的情况进行人员增减,并向社会及时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缺席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活动的;
(三)累计3次履职评价较差的;
(四)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言论和行为的;
(五)有明确证据证明以导师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和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形。
导师退出后,仍有义务对导师团相关信息保密,对存在第(四)至(五)项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选。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服务内容
第九条 导师的职责为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及技术资源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指导、咨询、培训、技术等方面帮助与支持。
第十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为:
(一)提供创业咨询服务。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提供创业指导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宏观指导,提升创业本领、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实效。接受创业者委托,“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组合,提供跟踪服务。
(三)参加创业专题活动。参加创业讲座、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赛、政策宣讲、调研座谈等专题活动。
(四)参与创业项目评审。根据政府部门安排,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按照“好中选优”原则,挑选出优质创业项目参与相关评选活动。
(五)其他活动。参加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其他创业相关活动。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人社部门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并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二条 领取创业活动补助。导师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讲座、项目评选、创业大赛评审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创业方向、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但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内的导师选聘、解聘、职责、管理等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创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