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110-0003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告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17:55 |
发文字号: | 亳人社秘〔2021〕5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78 |
索引号: | 113416005563302087/202110-0003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 / 公民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
发文字号: | 亳人社秘〔2021〕5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32278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亳人社秘〔2021〕5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策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政策性强,事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省人社厅通知要求,对照各类人员标准,准确把握申请、评价等环节重点,切实做到全过程监管。
二、严格评价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各实施单位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自主评价,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自主评价备案表、单位公示、公函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级或我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科 郭辉
电话 0558-5132279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0〕57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单位: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可继续按照《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2号)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二、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我省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委托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详见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pjjg.osta.org.cn/pjjg.html)实施。职业(工种)为本行业本系统特有的,该行业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确定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由其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程序和要求参照《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4号)执行。
三、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我省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自主评价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从严要求、评聘结合,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行业规范)规定的等级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工勤人员参加自主评价,应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工勤技能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原在普通工岗位但实际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合格后,可转为技能岗位初级工(五级)。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我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报考涉及取消和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25号)和《关于继续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过渡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5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陈德宝
电话 0551--62673947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张开成
电话 0551--62623630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主评价基本申报条件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
自主评价备案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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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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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寸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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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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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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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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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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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业(工种)、技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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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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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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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技能等级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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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业(工种)、技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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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破格条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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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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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对象签名: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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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该同志所在工作单位有 岗位(等级)空缺,且其符合自主评价为 技能等级的条件。 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 |
该职业(工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之内,等级设置符合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规范要求。 予以备案。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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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主评价基本申报条件
一、初次申报条件
被聘在普通工工作岗位但实际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在实际从事的职业(工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可申报初级工(五级)技能评价。
二、晋级申报条件
已取得原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参加晋级评价:
(一)晋升中级工(四级)申报条件
工作满10年,被聘为初级工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
(二)晋升高级工(三级)申报条件
工作满20年或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5年,被聘为中级工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
(三)晋升技师(二级)申报条件
工作满25年,被聘为高级工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
(四)晋升高级技师(一级)申报条件
被聘为技师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满5个考核合格年度,且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有高级技师等级。
三、破格晋升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现等级、现职业(工种)工作的工勤人员申报自主评价,晋级申报的工作年限或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可放宽3年,且不受考核合格年度的限制。
1.在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20名、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15名;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10名、省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5名、省三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3名;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3名、市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前2名、市三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个人第1名。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在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四、退役安置士兵(官)破格晋升申报条件
退役士兵(官)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技能岗位工作,首次确定技能等级后,申请参加自主评价的,在服役期间参加军种(原军区)及全军、集团军、师级比武竞赛获得的名次,可分别对照第三条第1项中的国家、省、市一类竞赛破格情形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