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711177331/202302-0011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02 14:49
发文字号: 教基〔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007711177331/202302-0011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2-02
发文字号: 教基〔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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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

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

教基20232

 

各县区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高新区分局、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2101号)精神,按照我市《安心托幼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以下简称“托班”)工作,确保到2025年实现各县区不少于3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目标(2022年达到5%2023年达到10%2024年达到20%),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普惠性服务原则。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原则上提供普惠性服务,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要开设普惠性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收托、保教、餐点、安全、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均参照幼儿园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二)落实设施装备规定。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同时配备符合2-3岁年龄特点和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和游戏材料等。

(三)明确班级规模及人员要求。每个托班设置的托位数不得超过20个,专门用于招收2-3岁幼儿。每个托班应独立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保育员不少于1名),并保证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例不低于1:7。幼儿园托班可与普通班级共用卫生保健员。

(四)规范申请及备案流程。幼儿园开设托班均需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同意,不得开设。2022年春季学期已经开设托班并计划继续招收幼儿入托的幼儿园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开设托班幼儿园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严格收费管理

(一)明确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综合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每生每月1500元,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三)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要将托班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立固定公示牌、公示栏予以公示。严禁跨学期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严禁以托班名义乱收费。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落实配备标准。各县区要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幼儿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编办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团队编制保障法”实施方案》有关规定,重点保障幼儿园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用编。托班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证,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托育职业相关培训。

(二)提高研训质量。各县区要加强对2-3岁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科学制定幼儿园托班教师及相关人员培训规划,逐步加大培训力度,帮助托班教师掌握2-3岁幼儿在生活、游戏等方面的服务、指导能力。有关院校要积极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鼓励支持医院、高校、教科研机构、优质幼儿园采用专家下基层、在线培训等方式结对帮扶基层、农村地区幼儿园开设托班。

(三)保障教职工待遇。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托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托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幼儿园托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幼儿园开设托班有利于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促进托育服务质量提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谋划,积极推进实施。各县区要制定幼儿园开设托班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对主动申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组织审核,确保其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前提下规范开设托班。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幼儿园办理相应手续或者责令取消托班招生、做好托班幼儿分流等工作。各县区要抓好统筹,明确管理权限,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建立幼儿园主责、多部门参与、家长支持的工作机制,建立前期规划、中期检查调度、年度总结的监管机制,确保托班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进行。

(二)分工协作。各县区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托班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落实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对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进行托育专业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已经教育部门同意后开设的托班进行备案。

(三)营造氛围。要发挥家委会、家长学校的作用,积极传播科学的育儿观念,引导家长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积极引导家委会、家长学校参与幼儿园托班服务工作,使家校共育发挥更好的作用。要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建立交流展示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有余力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积极予以推广,推动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22

 

 

亳州市教育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3-02-02 14:49 信息来源:亳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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