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812-000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成文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15:54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8〕48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812-0000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成文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8〕48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城管〔2018〕486号
市中心城区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制定了《亳州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水务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亳州市城乡规划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物价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雨水,是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也称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供水节水规划。
第六条 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化工、火电、纺织、造纸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洗车、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灌溉、植树造林、畜牧和水产养殖等用水;
(六)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时,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
无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
图纸审查单位应当把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设计作为图纸审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条 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十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在5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总用地面积在2万㎡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药、医疗机构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和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
第十三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四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能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时,应依据市城市中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新建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且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 m3的住宅建筑;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50 m3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四)日取水量超过250 m3的工业企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应当加速安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九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的相关要求。
再生水利用系统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自建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其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备案,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非常规水实行有偿使用,非常规水价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物价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