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40899250F/202407-0011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15:21 |
发文字号: | 亳建管〔2024〕2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01007 |
索引号: | 11341600740899250F/202407-0011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
发文字号: | 亳建管〔2024〕25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01007 |
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亳建管〔2024〕25号
各县、区住建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日
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示范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7〕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建质〔2021〕2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示范工程评审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创建管理工作及全过程监管,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实行动态评选、每季度发布一次。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第二章 创建申报
第五条 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可以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应通过“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上传申报材料,不再接收纸质材料。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满足亳建管〔2023〕7号文件及其补充说明规定的亳州市建设工程“芍花杯”奖申报规模标准的工程。
2、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规范,施工质量管理达到较高水平。
3、建设单位制定示范工程创建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编制示范工程创建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示范工程监理细则,并认真实施。
4、参建单位在建设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在建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参建单位在建设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6、参建单位在建设期间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7、参建单位在建设期间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8、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实施“样板引路”,并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9、已参加过示范工程评审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1)。
2、建设单位制定的示范工程创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编制的示范工程创建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的示范工程监理细则。
3、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建措施落实情况、自查自评及整改情况等或企业委托的第三方检查自评及整改落实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5、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的影像资料及图片。
6、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过程评审资料和同意申报意见。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第九条 房屋建筑项目在主体验收前申报评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面层施工完成前申报评审;示范工程评审采用“评平结合”的方式,即县(区)主管部门平时过程质量管理和市级专家评审结合的方式,其中县(区)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评审得分占总得分30%、市级专家评审得分占总得分70%。
各县(区)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项目完成地基基础、混凝土子分部和主体结构三个阶段进行过程评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完成管网施工、面层施工完成前两个阶段进行过程评审;过程评审按照《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附件2)中各项检查评分表进行,过程评审评分表需上传至“全过程智慧监管平台”,各阶段过程评审得分的平均分为县(区)全过程监管评审得分。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与申报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创建工程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按照《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附件2)中各项检查评分表进行。
市级主管部门按照《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总得分汇总表》(附件3),对县(区)全过程监管评审得分和市级专家评审得分进行统计汇总,确定申报工程评审总得分,申报工程评审总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予以通过。
通过评审的工程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每季度末报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工程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程,授予“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条 通过评审的申报工程,县(区)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动态监管,申报工程在公示、公布、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局视情形可暂缓公示、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1、工程未按图施工或未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内容。
2、工程使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技术、施工工艺;使用不合格建 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存在影响结构安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严重质量缺陷。
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工程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工程实体观感质量较差,出现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
5、因工程质量等原因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6、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质量信访投诉,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纳入亳州市信用评价范畴,同时将与建设工程差别化管理挂钩。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依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得示范工程的单位和项目组成人员,给与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工程项目参评“芍花杯”、“黄山杯”等奖项。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均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工程取消参评资格。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办法由市建管质量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开展“红色工地”、 “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评审办法(试行)》(亳建管〔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2.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
3.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总得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