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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双微”网民留言(包括上级转办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流程,提高办理、回复工作效率和质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办安排专人负责网民留言受理、登记,填写受理事项交办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天交责任单位办理。
第三条 留言受理当天,与留言人电话或邮件联系,核实相关信息,告知受理与交办情况。
第四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单后,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市政务公开办。
(一)对于咨询、建议类留言件,承办单位应于接到交办单后1天内反馈办理结果,最迟不得超过2天。
(二)对于一般性投诉、反映类留言件,承办单位应于接到交办单后3天内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情况复杂的网民留言5天内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需要多部门协调或办理难度较大的留言,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反馈的,须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一般延长1—3天,最长不得超过5天。因涉密、国家安全、敏感等特殊原因不便于进行网上回复的,承办单位须向政务公开办说明情况。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办对承办单位的留言办理回复稿内容进行初核,并与诉求人联系、核实,对内容不实、办理效果较差的,发回重办,并限承办单位2天内重新答复。
第六条 市政务公开办对留言办理回复稿初核后,根据留言事项的性质和难易程度报领导审签。
(一)咨询、建议类或一般性投诉、反映类留言件,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二)重要投诉、反映类留言件,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长审签。
(三)特别重要、影响范围广的留言件,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签。
对于通过审签的留言办理回复稿,由市政务公开办在网民留言受理系统中进行答复,并将办理回复资料整理归档,按相关要求开展回访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办对网民留言办理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政务新媒体绩效目标管理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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