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务要闻

亳州民用无人机开始实名登记

发布时间:2024-10-31 07:38 来源:亳州晚报 浏览:
【字体大小:

10月29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在开展实名登记和公安机关备案服务工作。

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其他均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

市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登记。持有人自行开展线上登记;公安民警电话、线上协助登记;持有人携带无人机至公安机关进行线下登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低空管理与服务平台界面,手填无人机S/N码(可扫描识别)、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在地区五项内容,短信验证后即完成管理服务登记流程。

完成管理服务登记后,界面会自动跳转至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下载与打开界面。若未在UOM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持有者需下载App,根据流程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若持有者已完成实名登记,需保留UOM登记信息以备查验。确认已登记后,完成实名登记步骤。

民用无人机个人持有者在进行备案服务登记时无需准备资料,实名登记需根据UOM平台提供无人机照片等信息。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在进行备案服务登记时需提供使用单位及使用人的联系方式,实名登记时按照UOM平台要求准备单位机构代码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划分了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管制区域以外)可自由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记者 曾莹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

CBA直播,CBA直播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