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解读
市人防办副主任李军
一、监管背景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维护的监管是人防部门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人防工程防护防化企业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皖人防〔2022〕13号)《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皖人防〔2022〕14号)等。亳州市人防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于2021年印发了《亳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亳人防〔2021〕42号)。
二、主要内容
(一)监管对象
1.在亳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
2.在亳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二)信用类别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的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
1、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2)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3)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4)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
(5)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6)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要求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出具检测合格材料的;
(4)检测报告数据、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
(5)在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中发现有造假或不实行为的;
(6)检测资料归档不全,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只收费不检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措施,并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做出处理决定。
三、有关保障
联系科室:工程科
联 系 人:焦 波、胡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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