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人防〔2021〕42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
行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
现将《亳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亳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实施办法》
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亳州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市场信用行为
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监管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市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监管实施办法。
一、监管对象
1.在亳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
2.在亳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二、信用类别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的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
(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1.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2.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
3.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
4.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
5.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6.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要求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的;
3.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出具检测合格材料的;
4.检测报告数据、检测结论与实际情况偏差严重的;
5.在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中发现有造假或不实行为的;
6.检测资料归档不全,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7.只收费不检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措施,并依据《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