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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12-00115 组配分类: 媒体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媒体解读《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8 发布日期: 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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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媒体解读《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8
发布日期: 2022-12-18
媒体解读《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12-18 09:06 信息来源:亳州晚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市人民高度关注的《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时一年,数易其稿,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出台有什么背景?将解决哪些交通安全管理“顽疾”?将怎样影响市民的生活?主管行政部门将如何落实条例?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读。
  回应社会关切 补充细化上位法
  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市不断加强城市交通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城市交通环境整治,城市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人、车、路等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不断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停车难、停车秩序混乱、电动车违规行驶等问题日益凸显。近几年的市两会上,都有不少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建议和提案,呼吁加快地方立法。上位法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我市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解决法律法规规定真空、不够具体和针对性不强等保障不足的问题。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亳州实际、具有亳州特色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报经市委同意后,将制定《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立法工作。在条例草案修改完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注的城市交通拥堵、停车难、停车乱、交通混乱等问题,对条例草案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以有效解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0月20日,亳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明确洒水车作业时间 保障路人安全顺畅通行
  据悉,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立足亳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短板,重点围绕路、车、人、环境等基本要素,对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依法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市交通环境改善的主要问题,在推动解决交通拥堵、停车难、停车乱、非机动车违规行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根本遵循。
  渣土车、市政养护车等车辆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点、难点,也是各类媒体以及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近几年来,渣土车、洒水车事故多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也给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运输危化品和沙石、渣土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密闭装置、防撒漏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条例对市政养护车辆作业时间和洒水车、抑尘车作业时间、频次进行了明确。条例要求,洒水车、抑尘车等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作业,应当根据季节、天气的变化以及道路状况等因素,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和频次,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顺畅通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绿化养护、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维护等作业的车辆,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不得醉驾电动车 加强共享单车管理
  电动车目前是城市交通的主力军,电动车方便了市民出行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为了约束电动车及驾驶人相关行为,条例涉及电动车管理的有三条,分别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应当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不得违法加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动力装置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棚架、遮雨(阳)篷、挡风板等改变外形结构的装置,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城市道路行驶。同时还规定,不得闯红灯、逆向行驶、醉酒驾驶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障的残疾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不得改变车辆用途。明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时段、线路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对违反规定的,条例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作为涌现出的新业态,在较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违规投放和无序停放等现象。为此,条例明确了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情况,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运行监管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规范运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利用现代先进科技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有效规范并便于用户使用,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车辆调度,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
  乱停乱放机动车 可处一百元罚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在城市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机动车乱停乱放等问题日益凸显。
  条例涉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有两条,分别为第九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等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停车场。规定在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街区等周边道路上,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规定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设的停车泊位内或者划设的其他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内,并且要求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方向停放,有停放时段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停放。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关于停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对交通违法行为 保持严管严查态势
  市公安局作为条例贯彻实施的主管部门,将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条例顺利实施。
  查违法。严肃纠正、查处城市道路易引发拥堵、诱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保持对酒驾醉驾、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查态势。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工程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管控。加强外卖、快递行业交通安全治理。
  防拥堵。全面开展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化精细化设置交通设施。加快路口提升改造和交通组织优化,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进城市易拥堵路段、 路口等重点区域交通秩序乱点堵点治理;配合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停车泊位,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
  严管控。将城区86条主次干道划分为20个网格,将城区399名大队民警、辅警和支队科室54名民警、辅警充实到网格中,践行“办公室在马路上、在群众中、在第一线”的工作理念。健全路面巡查机制,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管控力度,对商业街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周边道路加强分析研判,对主次干道加强视频巡查。
  治乱象。对无牌上路行驶和已备案登记未按规定用途、时段、路线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无牌上路行驶和加装棚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工程运输车开展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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