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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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485895876B/202401-00060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执法救济途径】亳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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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执法救济途径】亳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4
【行政执法救济途径】亳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4-01-24 18:03 信息来源:亳州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的视为放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的视为放弃。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气象局(受理机关:亳州市气象局 ;电话:0558-25510301;地址:亳州市高新区百合路1076号)申请行政复议。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法院或者交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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