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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统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亳州市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围绕我局重点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统计热点信息数据,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向社会及时、全面、准确、主动公开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利用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明确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栏目,及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办理流程,做到即时办结。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亳州市统计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加强政府信息的发布审核,严格信息发布流程,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文件要和文件解读同步发布。梳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公开前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审核后方可发布;属重大政务事项的,由科室填写《亳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核,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不涉敏,保障信息发布规范、及时、准确、可公开。压实信息发布各环节责任,杜绝错误敏感信息上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统一部署,规范栏目设置,对主动公开目录进行调整,及时做好政策库、部门业务知识库的内容推送工作,将政府信息更方便的服务于社会公众。无微信微博公众号,其他媒体平台未注册账号。
(五)监督保障情况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抓落实、各业务科室相互配合、具办人具体抓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严格执行社会评议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科室考核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科室和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强化学习抓落实,积极参加市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向兄弟单位请教交流。健全制度抓落实。修订完善《2021年亳州市统计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亳州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整改抓落实,以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和日常测评反馈问题为抓手,在立行立改中补短板抓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一是具办人员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其他业务繁忙,存在等靠思想。二是政策解读质量不高,发布的统计分析信息无法再进一步细化解读。三是新闻发布会开展少,只能用新闻通稿代替新闻发布会。
(二)改进情况:2022年,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水平,一是提高站位,强化思想认识。通过局领导重视,日常监督检查,调度提醒等方式,提高政府信息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借鉴学习先进单位经验,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提升政策解读的质量。三是积极参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写作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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