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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统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统计局(网站:https://tj.bo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统计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电话:0558-5555363,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3年,亳州市统计局按照市政府公开办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依申请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聚焦统计监测职能,加强对GDP、规模工业增加值、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分析,及时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5条,发布各类解读信息10条,全年共收到留言办理67条。
(二)依申请公开
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受理渠道和办理程序,规范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送达、归档各个工作环节。2023年,亳州市统计局共收到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9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发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被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市统计局坚持在政务公开网站和门户网站发布信息时,严格实行信息发布“三审制”,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时间、版式要求,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政策解读等信息发布及时准确。高度重视省政务公开测评和日常测评反馈问题整改,定期对政府信息进行涉密涉敏和错别字排查整改,实现了以改促进。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坚持政府网站主阵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第一平台作用,落实留言办理答复机制,提高办理质量,畅通互动渠道。本年度我局无微信微博公众号,主动公开目录未做调整,其他媒体平台未注册账号。
(五)监督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了组织、机构、人员“三落实”。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部署召开推进会,落实督导检查,按月调度科室。做好日常巡网,常态化监测信息维护更新。积极参加市级业务培训会,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严格落实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选任评先、奖惩问责的重要内容,2023年度我局无人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问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频次和深度不够、形式不够丰富,与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二是公开的信息中多为统计动态类信息,政策法规、统计执法等信息比例较低。
(二)改进情况
一是强化统计领域政策解读,丰富政策解读发布的形式,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和动漫等形式做好解读。二是加强统计业务全过程信息公开,促进各栏目结构均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情况。根据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全市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指导县区做好统计领域公开事项指引目录动态调整,明确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提升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统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按照省统计局统计领域信息公开事项目录要求,调整重点领域栏目,狠抓统计领域信息发布,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发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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