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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市人防办(地震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信息发布128条。其中宣传培训24条,主题活动104条。“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室”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88条,及时报道了本单位各项活动,做到了公开透明,将本单位的各项成果展示到公众面前。“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室”微博公众号发布信息233条,不但做到了公开透明,而且积极转发政府信息,将新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多样性、灵活性、及时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亳州市人民防空办室”微信公众号、微博政务新媒体的开放有力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市人防办(地震局)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将政府信息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安排专人参加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业务培训、政务公开与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培训、政务新媒体运营专题培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意识和业务水平。健全机制,明确责任。规范信息公开报送、审核、公开流程。发布信息需经科长和分管局长分别签字确认后再进行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有效。2021年网上信息发布均符合发布流程。及时回复各个平台网友问题。2021年,“市长热线”平台共收到群众留言14条,均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回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 2021年坚持运营市政府网站的集约化平台,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明确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积极配合各单位工作,补齐部门文件pdf和word版本下载方式,并将其推送至知识库。及时更新各科室办事指南,完善平台建设。微信、微博新媒体除发布本部门文件外,及时转发疫情防控、防震减灾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互动性,对提高本办的影响力起到积极作用。
(五)监督保障情况 。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把政务公开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将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发到各科室,明确各科室负责内容,通过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和新媒体、网络安全等培训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和网络安全工作水平,及时解决部门文件、部门项目、公开制度意见征集与反馈等公开不规范等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60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5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
1.新调整人员对政务公开知识掌握不够,尚不熟悉,需进一步加强培训。
2.政策解读方式单一,解读效果有待提升,解读内容不够丰富。
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公开业务水平,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员队伍。
2. 进一步拓宽解读渠道,丰富解读方式,充分利用图表、漫画、音视频等通俗易懂的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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