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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残联2022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残联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2年,亳州市残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残疾人工作和群众关注关切,强化政策文件等信息公开。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市残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管理,规范市残联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发布与审核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制定和完善《市残联网站、新媒体管理与信息发布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亳州市残联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亳州市残联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亳州市残联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亳州市残联政策解读制度 》《亳州市残联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等制度。三是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信息,我单位在亳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发布各类信息100条,其中工作动态类信息83条,宣传培训类0条,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调整信息0条,新闻发布类3条,财政预算类4条,政策解读8条,回应关切2条,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均为业务工作类信息,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支持、关心残疾人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单位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栏目,扎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2022年,市残联共受理信息依申请公开0件,不予公开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为加强我单位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市残联网站、新媒体管理与信息发布规定》,对上网信息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我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涉密涉敏信息和典型错别字的排查,坚决避免涉密涉敏信息和典型错别字发布上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我单位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规范要求开展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维护工作,确保政务新媒体及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及时、详细、准确、务实,加强政务新媒体与门户网站的协同联动。对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规范栏目设置,对主动公开目录进行调整。按照要求扎实做好做好政策文件库、部门业务知识库的内容推送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工作的自查和排查,及时报送网络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五)监督保障情况。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我单位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承担职责范围内公开事项,办公室会同监督审核”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指标与细节,一是部门政策文件下载渠道单一。二是缺少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信息。三是2022年规范性文件信息发布不及时。
改进情况:一是拓宽部门政策文件下载渠道。二是上传了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推进情况信息。三是及时更新2022年规范性文件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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