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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亳州市科技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科技创新发展和群众关注关切,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回应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按照要求,及时通过亳州市政务公开平台及亳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92条,其中,概况类信息3条,政务动态信息204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128条;在重点领域“科技管理和项目”发布信息30条,“国(境)外人员就业”发布信息1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栏目,扎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2021年,市科技局共受理信息依申请公开0件,不予公开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为加强我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印发了《亳州市科技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上网信息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加强对涉密涉敏信息和典型错别字的排查,坚决避免涉密涉敏信息和典型错别字发布上网。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已实现集约化建设,并落实专人负责网站运维管理工作。对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规范栏目设置,对主动公开目录进行调整。按照要求扎实做好做好政策文件库、部门业务知识库的内容推送工作。坚持定期开展网站安全监测,实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网站和信息安全保障值班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严格规范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和内容运营机制,及时更新、维护官方微博和微信平台,并按照相关要求对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注销清理。
(五)监督保障情况
成立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把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科室,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科室考核内容,由办公室总体协调发布信息。积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对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到位,并及时将市科技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改情况在市政务公开网“监督保障”栏目公开。严格依照社会评议制度,积极开展评议活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全力为市科技局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发布不够及时,信息发布内容不够全面。二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没有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多种形式解读。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与科室之间的沟通交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内容。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增加政策解读的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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