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亳州市气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气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主动做好机构领导、机构职能、规划计划、部门文件等内容等信息公开工作。全年通过“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累计发布信息383条,其中包括预警信号150条、新闻通稿3条。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政策解读、应急管理、放管服等加大年度重点工作信息公开力度,2022年发布重点栏目信息230条。“96121”电话每天三次更新天气预报,全年累计拨打量507956次;发送天气预报服务短信481条;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产品101期;接受亳州广播电视台、亳州晚报社等各类媒体采访120次。
2.依申请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2022年度我局未接到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对于业务咨询和申请公开气象资料方面的信息,我局均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和提供。 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机制。执行信息发布逐级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发布流程和发布审核要求,坚决杜绝错误敏感信息上网。二是常态化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查,高标准完成第三方测评反馈和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三是加强政策文件和社会热点的解读工作,注重解读材料的易读性和及时性。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一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格式内容,按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调整优化,及时准确发布相应政府信息。二是充分利用好电话、短信、网站、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等,发布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产品和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5.监督保障情况。一是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到人,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工作推进会,积极参加省气象局和市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二是严格执行社会评议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把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选任评先、奖惩问责的重要内容。三是积极做好日常巡网,常态化监测信息维护更新情况。2022年度我局无人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问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在市委市政府、安徽省气象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公开流程、拓展公开方式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均为兼职,在信息公开及时性方面还存在差距。二是政策解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解读方式不够丰富。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公开内容需求越来越细,针对性的培训较少。
2023年,亳州市气象局将从三个方面着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统筹好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性;二是在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文件出台后,注重图片、视频解读方式,提高解读材料易读性;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提升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加强交流学习,开拓思路;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提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Copyright?2024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588号 邮编:236800 联系电话:0558-12345 邮箱:bzszfwz@163.com皖ICP备2022008768号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416000004 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