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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2022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根据三定方案及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市药业发展促进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无权责清单及中介服务清单事项,无外部行政权力,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有服务事项两项,即医药工业技术改造(含检测)设备补助、医药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因本年度未开展相关业务,未产生相关业务信息。同时按照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公开工作,已清理失效规范性文件1项,即《亳州市药业发展局、亳州市财政局、亳州市招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亳药发〔2019〕1号)文件,因该文件制定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8〕158号)文件有效期为3年,2022年已失效,相关信息已及时发布。2022年,全年共发布信息111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一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修改完善了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二是在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更新了办理程序和渠道。三是及时处理政务公开申请,全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1件,在市政务公开办指导下,认真办理相关办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一是在日常信息发布过程中,我局严把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关口,杜绝错误敏感信息上网。二是认真核实信息,确保信息与自身业务的关联性及信息来源渠道的权威性,保证信息发布及时、权威、有效。三是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关解读文件,对于反的馈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情况进行排查,及时进行纠正整改,立改尽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我局现有部门网站1个,无政务微博及微信等新媒体帐号,原亳州市药业发展局政务微博已注销。2022年,市药业发展促进局部门网站已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平台集中管理,不再单独委托运营商购买IPv6功能及云防护服务,全年未发生一起网络安全事件,网站运行平稳良好。同时,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相关目录。
(五)监督保障情况。一是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办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会,不断学习最新业务知识,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同时在局机关内部普及政务公开相关业务知识。二是再次梳理了《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根据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测评结果,安排专人对照问题清单逐项加以整改,及时修正问题,努力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规范,本年度未发生因重大事故导致的追责事件。四是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主动召开座谈会,认真倾听企业代表意见,力求政策贴合实际。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主动公开力度有待加强,各科室政务公开意识有了显著提升,均能配合信息公开工作,但仍存在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的现象;二是难以切实落实考核工作,机构改革之后,市药发局受制于编制限制等原因,各科室人员配置不够齐全,未能切实的发挥相关科室职能,信息更新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也难以有针对性的进行内部任务分解及考核;三是市药业发展促进局2022年度工作重心有了较大改变,未承担上级要求的经常性业务,工作阶段性较强,不具有产生持续信息的现实条件,各栏目信息更新无法保障,经常需要填写情况说明而非更新信息。下一步,我局将强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面的教育力度,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力求主动公开意识深入人心。同时,坚持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动员各科室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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