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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2023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网址:yfj.bo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牡丹路885号,电话:0558-5198808,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根据三定方案及权责清单目录,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药业发展促进局无权责清单及中介服务清单事项,无外部行政权力,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年度未列支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无相关服务事项信息产生。认真梳理现有信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2023年政务公开栏目共发布信息118条。
(二)依申请公开。一是要求具办科室认真落实公开办理制度,对申请公开事项及时办理,本年度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件,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二是制订出台了《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领导接听群众和企业来电工作制度》,认真倾听群众和企业诉求,规范接待办理程序。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认真落实三审三校制度,严格发布程序,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留档,避免敏感信息外泄,同时根据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相关规定,审核发布2023年度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信息34条;二是对照问题整改反馈清单,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未能整改的栏目督促具办科室提供相关资料;三是认真排查涉密涉敏信息,及时更正典型错别字;四是本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0件,废止失效文件0件,现有规范性文件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我局现有部门网站1个,即“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网站”,无政务微博及微信等新媒体帐号,原亳州市药业发展局政务微博已注销。现部门网站已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统一提供IPv6功能及云防护服务,本年度未发生一起网络安全事件,网站运行平稳良好。
(五)监督保障。一是总结业务培训知识,认真提升具办人员业务水平,及时着手对评估清单涉及问题事项进行整改;二是在局机关内部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培训,要求各科室提高信息公开意识,本年度未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事件;三是梳理现有制度,制定出台了《亳州市药业发展促进局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将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内部考核中;五是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通过走访相关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搜集反馈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吸纳意见;六是结合日常走访和座谈会等方式,一并听取对我局信息公开的批评和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本年度未发生需进行责任追究相关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局机关人员信息公开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但有效信息收集较为困难,具办科室因业务繁重,相关信息产生时,由于诸多原因未发布相关新闻及留存影像资料,无法形成有效信息;二是截止到目前,各科室局配备了负责人,但因本年度局人员变动较大,在编人数减少,未严格按科室分配业务,信息零散汇集较为困难,无法按科室实施相关考核。下一步,将要求各科室兼顾留存有效信息,并加大对信息的搜集力度,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科室间沟通协调力度,尽快形成相关交办及跟踪督办机制,及时汇集相关信息,为下步工作打好基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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