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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司法局2022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包括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信息发布情况等)。
一是按质按量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公开信息。2022年,市司法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185条,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226条。
二是加强培训和学习。积极参加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加大对信息公开的理解,及时和信息公开办沟通联系,及时更改更新信息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是进一步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的时限。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产生的第二天,及时模糊个人信息发布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2021年,我局收到1件自然人申请公开《申请公开本单位“十四五”专项规划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经检索查询,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目前,我局“十四五”专项规划相关文件正在抓紧制定,正在按照程序运转,待正式印发后,我局将及时在“工作规划”栏目公开,欢迎及时查询。未收到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按照《亳州市司法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我局实行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司法局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板块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分别由局政治部、办公室、普法和法治调研督察科负责。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的重要作用。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置醒目图标链接,并确保链接有效。二是加大“新媒体阵地”宣传服务功能。微信公众号“法治亳州”和微博“法治亳州”新媒体平台平稳运行,新开设抖音“亳州普法”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三是严格按照相关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宣传。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工作部署。及时制定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针对重点工作任务、政策解读等事项任务到科室,责任到人。二积极对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参加公开办组织的专题会议,听取问题汇报并认真落实整改。三是完善社会评议制度,及时整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全年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人员专业程度不够,缺少专业信息公开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往年信息错别字较多,2018年以前的信息,由于宣传口号和宣传口径不一,造成了信息错链和错别字较多。
(二)主要改进情况。
一是整合成立信息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成程度。二是投入人员和力量对以往信息错别字进行整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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